2010年初,家住西固区福利西路的张某(男)去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原单位将他的档案弄丢进而办理不了退休。张某于2012年3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因时效已过申请被驳回,随后张某又通过一、二审法院进行维权,但终因管理范畴和诉讼时效问题诉请被驳回。
仲裁委、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
经一审查明,1978年12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甘肃某学院入职。1985年3月11日,甘肃某学院作出关于张某同志申请停薪留职的批复,同意张某停薪留职三年,自1985年3月15日起至1988年3月15日止,并于1985年4月起停发张某的工资。现张某已满60周岁,要求甘肃某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支付退休工资遭到拒绝,张某于2012年3月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年4月12日,张某向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原告以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诉请被告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因原告该项诉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诉请被告自2011年7月起至原告生命终结止,向其每月支付3000元的退休工资。因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超过时效,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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