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甘肃某学院辩称,一审认定的补办手续为行政范畴没有异议。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就明确讲到,张某离开单位20年,已与单位脱离关系,23年后到达退休年龄要求学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事实情况。
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自1985年从被上诉人处停薪留职以来,再未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至2010年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因档案丢失双方发生争议,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仲裁,超过了时效,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丢失档案影响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应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解决,该项上诉理由因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