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缴费金额(计算方法:2795元×12月×60%×20%×15年)
张女士,44岁,一直没工作,也没参加过养老保险,这次可以参保吗?
(1)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参保。
(2)对新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的,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年月最早为1998年1月),缴费标准为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795×60%=1677元)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需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理退休。
(3)对于此前已按相关政策参保的同类人员,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部分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如有间断缴费,必须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办理;2003年底前已参保的女性,如按此办法办理,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在沈买房外地保险可转移接续
孙先生以前在外地工作时办过养老保险,现在在沈阳买了房子,能办转移接续吗?
从2009年6月起,外埠人员在沈阳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已在外地参保,如本人自愿,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契证》及身份证、户口簿(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沈阳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