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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3年起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最高每月涨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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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8日,省人社厅网站公布了我省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根据通知,2013年,1—6级工伤人员待遇均有所增加。伤残1-4级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伤残5-6级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1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1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710元的,增加到71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690元的,增加到69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380元。

  各地在执行工伤人员待遇调整通知和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据悉,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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