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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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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青岛市出台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青岛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开始启动。

  日前,青岛市出台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青岛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开始启动。

  青岛市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人们社会保障意识和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化工作的实施和推进,部分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灵活就业)又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青岛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前,其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因此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与维护。

  为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和《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2012〕4号)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今年底前在青岛市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通过该政策,参保人可将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有效保证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对推动青岛市统筹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该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需了解以下几个要点:

  适用范围。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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