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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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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青岛市出台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48号),青岛市的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开始启动。
  转移接续内容。1、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2、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转换为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计算方法:

  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

  3、转移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确认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同时,根据城镇养老保险的建账规模转换个人账户。

  待遇。转移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待遇,即达到法定退休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养老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办理流程。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先到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转移后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转移接续转换表》通知及送达参保人员。

  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在办理转移前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市内四区的,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手续;五市三区的,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区市人社部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手续。

  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分别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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