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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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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近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哈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群体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提升了养老保障水平。就此次调整的相关政策规定,哈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哪些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接续养老保险,有何政策规定?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可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有哪些规定?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哈市城镇户籍、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已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认定手续。从“统账结合”制度(1996年7月1日)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补费政策到年底结束,参保认定和补费如何确定?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在2013年底前补费政策属临时性政策,考虑到距年底时间比较紧迫,参保人员需筹集缴费资金等因素,对这部分人员采取由哈市人社行政部门先行认定参保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时间后再办理补费手续。对于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按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缴费月份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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