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补缴时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为基数,补缴比例为20%。
五、符合上述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照前述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六、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一式二份《厦人社(2012)11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申请表》,提供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证明原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对帐单(含外来员工),至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核算补缴月数及补缴金额;
(二)各区社保经办窗口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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