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两厅批准,现对我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按以下办法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再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并不超过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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