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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已过退休年龄的国企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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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连日来,许多关、停及破产企业职工反映,他们或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或再就业至私营企业,有的因出国等原因错过了退休年龄,也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也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部分职工是否能补缴社保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昨天,社保人员答复,已过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参保,有相关具体政策规定。

  一、香坊区公滨路的李先生问:他原来在国有企业上班,后来出国,但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也从未参保,现在已过了退休年龄,是否能补交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人员答复:依据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规定,原所在的国有企业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2.“放长假”人员。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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