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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细则:养老金缴费指数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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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同人群月缴费指数也不同

  经深圳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深圳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指数规定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根据实施细则,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港澳台、外籍人员参保按非本市户籍标准

  该实施细则对于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领取也单独做了规定。根据该实施细则,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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