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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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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就此,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做出具体解释。
  转移衔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考虑到两个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在两个制度间转移,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额比较高,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重复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征地补贴本金退还本人;享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残疾人,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本金和集体补助本金退还本人,代缴部分不予退还。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征地补贴)退还本人后,其未重复缴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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