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转职工缴费年限不合并
据介绍,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最基本的原则是职保转居保,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年限,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但居保的转入职保,只并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
特别提示
禁止重复享受待遇
《通知》中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而对于为什么会出现重复参保,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因为职保为按月参保,而居保为按年缴费,很可能居民在缴完居保之后,又找到了工作,就又参加了职保。“以往这两个保险的系统各自封闭运行,重复参保的现象确实存在。如今,系统之间实现了统一,可以进行数据比对,重复享受待遇已经可查。”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同时领取待遇的会保留待遇较高的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个人账户余额也会退还,参保人并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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