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财政应该为养老保险金缺口兜底。
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的社保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这与我国的实际税负情况和发达国家所占比例相比显然太低。在政府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延长缴费年限之后,有可能是参保者在替政府分担养老的压力,这有违公平性原则。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主要影响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这些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缴纳,延长缴费年限之后,可能使一些低技能灵活就业劳动者将来无法实现“老有所养”,这也有悖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广覆盖”原则。
养老保险作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理应由政府提供,政府多方筹措经费、增加财政投入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此外,养老金历史欠账大部分来自于国企,用国企分红弥补社保亏空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子。而且,政府为养老保险金缺口兜底,能够让社保真正起到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
三、增加养老保险收支、保值和增值的透明度。
要使人们愿意自愿延长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需要增加养老保险收支、保值和增值的透明度,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养老保险的运作过程,通过推出养老保险精算制度,使每个人明确知晓个人的养老待遇如何。
如果养老保险的改革指向是公平和透明,那么人们就可能会选择自愿地延长缴费年限,毕竟这可以让自己受益。否则,他们会觉得这样的期待利益离自己的期待有些远而拒绝缴纳。因此,养老金改革的引导和激励不能靠几句动员的话、靠大家的觉悟完成,而应通过稳定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成本与收益衡量来完成。
李晓辉: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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