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不涉及扣分。同时,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若违反条例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否则不但要限期改正,还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相关措施。
昆明市环保局城市处负责人表示,7月1日开始,昆明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至2个路检点,不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由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按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