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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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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即日起到3月底,进入参保缴费阶段。

  即日起,农民工可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这是记者昨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即日起到3月底,进入参保缴费阶段。

  三类人群可参加

  按照规定,此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实施范围涵盖三类人群:

  一是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农民工,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在我市户籍所在地区县,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

  三种缴费形式

  一次性补缴

  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18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2015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底,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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