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4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5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执行。逐年缴费
农民工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在2015年缴费标准出台以前,农民工可按预缴费标准缴纳20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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