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期,保险关系随个人转移
城乡居民在参保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转移的,本人提出申请后,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新参保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户籍在县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原户籍地经办机构继续为其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但停发其基础养老金,并为其开据“停发基础养老金证明”。新户籍地经办机构对其户籍、身份和原户籍地开据的“停发基础养老金证明”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基础养老金发放手续。
申报受理此月起可领养老金
城乡居民未及时申报基础养老金的,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第二十七条:“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但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30天)及时申报基础养老金的,从申报受理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非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发放的,应按规定补发和续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应按月同步发放,在居民个人领取存折(卡)上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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