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该《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退休;对在2015年6与30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公益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起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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