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根据本人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月)-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于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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