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据了解,山东省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以及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这次调整是国家和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详见附表)。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退职)人员2014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
从这次全省调整养老金的普遍调整办法看,与往年有所不同,采取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是对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都按统一的额度增加,体现公平。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主要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增加,主要体现多缴多得,进一步加强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效率和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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