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省、市政策衔接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个人缴费的人群。《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既针对职工,也针对没有就业的个人参保人群,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仅仅只针对职工。广东新政策施行后,如何让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但不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人群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孙煌辉透露,目前市社保局正在制定过渡政策,规定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标准实行。
另外,为了避免突击参保、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稳定,上述规定也依据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来区分享受便利的程度: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对“满12个月”的规定,深圳将设定1年的过渡期,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规定》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以避免政策“一刀切”而给参保人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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