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宁波调整部分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4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为此,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从2014年9月1日起应同步有所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需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应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