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含养老、失业基金)、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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