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年限和年龄如何限定?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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