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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 即日起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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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21日报道,日前,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填写个人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单位和个人办理补缴手续时还应提供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复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办理补缴手续。

  参保后中断缴费5年以上补缴的,按以上程序办理补缴手续;中断缴费5年以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后,填写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备案表,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计发待遇上,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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