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海门市政府专门出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结合海门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要求。
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保
据介绍,2010年1月以来,海门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这次市政府出台的意见,将海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海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最高缴费标准为30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低保、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困难群体参保实行重点帮扶
参保人员当年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并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的补贴标准为:选择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另外增加每人每年阶段性缴费补贴80元;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另外增加每人每年阶段性缴费补贴50元;当年7月1日后缴费的,无阶段性缴费补贴;选择1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分别补贴每人每年30元、60元。其中,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的,另外增加每人每年阶段性缴费补贴30元;当年7月1日后缴费的,无阶段性缴费补贴;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实行重点帮扶,除上述补助外,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50%。
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账户
海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本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补缴时适用的缴费档次标准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从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参保人员连续长期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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