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含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由市财政承担。
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插队知青等符合国家规定视同工龄的年限,在参保时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服刑、劳教期间,参保中止,停止享受待遇,个人账户封存,服刑、劳教期满可继续参保、享受原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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