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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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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单位应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月起为应参保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年检。单位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当出具经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当按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市外已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不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被保险人应选择其中一地作为参保地。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养老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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