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单位阻挠监察人员和稽核人员进行现场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骗取、冒**老保险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骗取、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存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增提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所在市(区)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是指2001年6月前个人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个人缴费指数以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1994年12月3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本市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前的个人缴费指数是指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月缴费指数时间数列的算术平均值。月缴费指数是指个人缴费指数和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算术平均值。当地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是指当地职工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月累计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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