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含过渡和地方补助
参保人退休以后可以领取多少地方补充养老金?我市今年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进行了明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比如一名参保人缴纳10年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2,那么他每月可获得的地方补助为390元。
此外,有两类人员可享过渡性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视同缴费年限可计入待遇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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