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伊始,不少人重新踏上了工作岗位,不少企业也开始帮助企业员工处理新一年的养老保险购买事宜。日前,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此次通知中,也对两类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提出了新的认定方法。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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