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8月26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对我省去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进行的详尽解释和补充(以下所称“改革前”为2014年10月1日以前,“改革后”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
《细则》中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符合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其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退休时,男年满60周岁退休;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退休时间以任免机关批准时间为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细则》除明确批准、核定等程序外,还明确参保人员改革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范围
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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