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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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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8月26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待遇标准、领取待遇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是对我省去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进行的详尽解释和补充(以下所称“改革前”为2014年10月1日以前,“改革后”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
  缴费基数

  今年起以上年度本人月均缴费工资计算

  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如遇国家或我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作相应调整。新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缴费年限

  改革前连续工龄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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