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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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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养老金转移,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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