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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违法? 专家建议: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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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超过日本人口总数。不仅人口多,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速度还很快,平均每年净增长800万到1200万老人,其中高龄老人增速尤其快。
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挪用”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但是,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有明确的目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被挪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方面包括养老保险,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做修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保险,就是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违法。

  “个人缴纳的部分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建议研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此路径具有可行性,那么,还需要研究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使此设想能够依法转变为政策规定。”苏海南说。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启动,资金来源也要从养老金、医保基金划转?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北京报道

  人口的老龄化必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失能老人的护理。随着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的需求在迅速增加,给我国的养老、医疗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这并非危言耸听。截至2014年底,我国8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24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近4000万人。这部分老人养老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近期也传来试点的消息。7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试点的省份有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共14个省份。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目标很明确,就是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但是,资金来源也是个难题。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建议,从老年人每月的增量退休金中平均划拨100元建立长期护理基金,届时,老人每月可拿到3000元左右的护理资金。

  他提出的理由是:多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均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截至2015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今年的调整幅度为6.5%左右,但依然属于递增的状态。

  简单计算一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果按照10%的增幅,每年增加227元;如果按照6.5%增速,每年增加147元。如此算来,让老年人从退休金中拿出100元,也不是什么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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