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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老政府有新招: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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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部长肖捷近期表示,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的原则,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可持续,二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前,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这段话简单讲,就是政府为鼓励个人进行养老储蓄,允许个人自愿建立一个养老账户,进入该账户的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免缴个人所得税,直到其领取时候再进行征收。同时这段话提出了三个重要概念: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

  这三个词汇中,第三支柱和个人养老账户是个世界各国较为通用概念。第三支柱指的是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负有兜底责任),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政府税收鼓励,用人单位发起)之外,由政府通过税收激励,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计划。美国养老金体系呈现典型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的联邦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比如401k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IRA计划)。

  澳大利亚的第三支柱也称为个人退休账户。原因在于第三支柱的政策设计是以账户为核心,因为该账户是以养老为目的设立的,所以税收优惠在账户层面实施,而不是对具体投资产品。因此美国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资金,无论投向银行存款、共同基金、股票、还是商业保险产品,都享有无差别的税收优惠。

  而我们提到的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理解为仅限于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进行个人税收递延。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导致相关概念提出多年,但是制度迟迟未能落地。

  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雏形。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此后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未能成行。

  2009年,上海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2014年保险国十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保监会将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列入2015年工作重点。但是,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二字被删除。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三五规划》的表述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二字同样被删除。

  可见,第三支柱从最开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到税延养老保险,其内涵在发生变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过程的反复权衡。事实上,如果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话,确实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

  以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定义第三支柱存在制度困境

  一是个人选择权受到限制。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国家,对其账户资金投向不做过多限制。比如2015年美国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中,共同基金占比达到48%,股票和债券比例达到41%,银行储蓄占7%,商业保险产品占比为5%,体现了产品多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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