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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 养老保险补缴额“打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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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出台《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7月起养老保险补缴额“打三折”,以下是详细介绍。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新老办法补缴额相差两倍
 
  对于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对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对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溯期。
 
  三种方式确定补缴时间
 
  新老办法对比:
 
  过去补缴按照上年度企业职工岗平工资60%(下限)确定补缴基数,而新规则是按照补缴对应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补缴基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吴旭东举例说,如果以一个职工补缴1996年1月到2016年12月的养老金,按照上年度岗平工资100%确定补缴基数,需要补缴39万多元(不含利息),而按照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和岗平工资10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一起只需要补缴13万多元(不含利息)。吴介绍,两种规则之间缴费成本相差两倍以上,形成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而现在不论何种情形、无论任何单位,均适用统一的政策规定,实际上降低了补缴社保“门槛”,有利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
 
  加征滞纳金额度向个人“减负”
 
  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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