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都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依法查处。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情节轻重暂停其部分病种诊疗资格1-5年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定点零售药店,依照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不再分段按比例报销,直接按医院级别进行报销,在一级医院住院的报销8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报销80%;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75%;退休人员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5%。
八是提高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7万元;大病统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从18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基本药物和甲类药品直接纳入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用的基本药物和甲类药品按住院比例直接报销,个人不再按比例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行自付15%,调整到个人自付8%后,再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九是扩大医保病种及诊疗项目。根据目前参保患者的病情需求,将临床广泛成熟的一些病种、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新增加病种163种,诊疗项目50种。
十是提高公务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已缴纳公务员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负担费用直接按40%比例进行补助;个人帐户按缴费工资总额的60%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