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