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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市内可跨险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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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可跨险种转移,原实际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实现“无缝对接”,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今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而且不会中断。

  今天,市人社局公布的《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称,随着流动就业人员参保身份的变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可跨险种转移,原实际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实现“无缝对接”,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市人社局介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说,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跨险种转移缴费年限打折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可以怎么转?该人士说,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原实际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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