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策完善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完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政策。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待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由于原有的政策未对外来工医疗保险转移政策设参保年限,这导致医保政策无法转移。现调整为“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