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且在沈阳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随单位参保人员未达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再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重复参加保险者
本着公平原则,参加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凡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同时又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或者参加了其他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就医发生了医疗费用需要享受沈阳市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凭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需持未支付其他保险待遇的原始收据)等凭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方可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否则不予支付。
18周岁人群
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群按未成年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
为了确保当年8月21日以后至12月31日期间的新生儿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凡当年8月2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者,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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