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而且不会中断。
昨天,市人社局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三种不同类型的医保关系可跨险种转移。
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障碍
“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市人社局介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由用人单位办理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说,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个月内接续缴费次月享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否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该人士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转移接续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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