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时,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参保地已建立新的参保关系后,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市人社局解释,今后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退休享受待遇,男性缴费年限要达到30年,女性要达到25年。
政策解读
医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市人社局称,我市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保关系时,原实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计。通俗地讲,就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包括农民工大病医保在内,现有的三种医保险种可“无缝对接”。
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内转移,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2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跨险种转移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保的实际缴费时间,按50%比例折算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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