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议题:对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的参保人员,采取临时改变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关背景:2008年3月修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的就医次数或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可以对其采取改变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即是指参保人员由原先网上“刷卡”记账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改为由其以现金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再凭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门急诊就医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认为,“谁违规,谁受罚”,是必须的。但是,引发现场争议的是,“次数”和“异常”该如何界定?此外,不少代表提出,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费用异常的原因是多样的,并非都是贪小便宜牟利,执行中不宜简单“一刀切”,特别要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否则将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有失公允。
王鸿生代表认为,监管部门发现有异常之后,应该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核实情况,再进行相应审核。为规避和制约“恶意套现”医疗费用的行为,傅维安建议,医保监督机构应打通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在哪家医院就诊、开了什么药都实时显现。
谭申生建议,为了更加合情合理,在改变参保人结算方式之前,应该先有一个书面通知,或者让参保人有一个解释的机会,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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