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本市建立了统一的覆盖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办法,使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理顺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好的开展监督工作,按照目前体制情况,《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明确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明确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了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的查处
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何进行查处,一直是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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