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答:大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应当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70%;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80%;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85%;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意外伤害: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应当如何办理?
答: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只需要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费用需学生自行缴纳。
六、当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时,《长春市社会保障卡》还在制作中,应如何处理?
答:1.我校学生在2009年10月15日(10月15日为我校2009年度医保缴费日)之前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
(1).首先需要向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报案;
(2).需要将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复印件、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并与发票明细(原件)上交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依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出具学校证明;
(3).待《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以及上述材料、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桂林路恒客隆南侧商业银行)三楼办理报销业务。
2.2009年10月15日之后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或该生辅导员老师到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开具参保证明,之后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人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参保证明到长春市医保管理中心一楼办理《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押金30元),学生持《长春市社会保障临时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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