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30%计算。
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互助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按《办法》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
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据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解释,二者不叠加。
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负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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