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待遇
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单独计算,不分门诊或住院治疗形式,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均为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包括: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属于医保目录的器官和组织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及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7种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
●统一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上述待遇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办法、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实行大市内统一,具体政策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查询。
●统一医疗费累计计算办法
职工医保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自负段累计、住院起付标准自负累计、住院医疗费累计均按一个年度计算。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或零星报销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医疗费结算发生错误时,参保人员应在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的1个月内,到出具票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保经办机构,按原结算待遇办理退款并重新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重新结算时所在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费用,不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门诊自负段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先由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计入年度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计,但不计入门诊自负段累计和住院起付标准累计。
●统一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市外就医的(5月份起在宁波大市内就医,不再需要办转院核准手续),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为我国境内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使用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后,其余部分再由个人自付一部分,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转往宁波市外非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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